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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印度一工厂爆炸起火 已致多人死伤

:2025-04-05 21:03:55   :舒彬琪   :161

《预案》指出: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不过,张力的另一端也就隐藏在这里:对拥有和使用武器的政府管制。最高法院在这一判例中首次探讨了第二修正案的适用范围,认为它保护一种出于自卫目的而持有和携带武器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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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美国民兵历史的认真梳理和考察,他认为持有武器的权利既非一种个人权利,也非集体权利,而毋宁是一种公民权利(civic right)。各方代表间的争论也进一步证明了确保自由免受常备军的威胁正是起草第二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因。根据Heller案的理由,一旦对武器的使用被判定为非法,那么对武器的拥有极有可能是非法的。法院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公民个人缺乏清晰的军事用途的武器持有是否合法,相反,法院只是说这种情况下仍然要受到《全国枪支法案》规定的有关运输、税收等方面的管制。这种乍看起来十分奇怪的现象实际并不奇怪,因为没有任何人能真正遵循所谓的先例——Miller案根本就没有创造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

但实际上这种差异只存在于处于当代的我们的头脑中,因为在制宪者看来,他们不可能选择不能正确表达他们制宪意图的语言表述,对文本语义的正确解释就是在识别他们的意图,反过来说,也只有制宪者的意图才是文本用语所要表达的正常含义。新宪法的另一个普遍目的是促进普遍福利。〔[34]〕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斯卡利亚花费了大量笔墨(大约有40页)对历史上的事例和观点旁征博引,从革命前,到建国时代,再到内战前以至内战后的重建时期,不一而足。

判决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所谓的传统的合法目的(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这个歧义丛生的条件。这看似是一个悖论,实则不然。〔[199]〕因此,温克勒指出,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各州宪法实践为检验合理规制提供了丰富基础。两方都提出了各自对修正案文本和结构的分析,并且都声称具有历史依据。

对于他的文本语义分析,斯蒂文森最后总结道:当文本中的每个单词都得到全面理解,那么对第二修正案含义最自然的解读必然是保障人民在为管理良好的民兵服役的范围内使用和拥有武器的权利。因此,书面文字是与各种理解境遇相分离的,这就是文字文本的无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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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武装暴动就是叛乱行为,因此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观点源于他的一贯立场。作为乔治·华盛顿政府的支持者,他对联邦宪法的偏见实际上在其实际工作中得到了相当的修正。〔[130]〕进一步而言,效果与后果规则则意味着,如果依照语词的简单、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没有任何效果,或产生了很荒谬的结果,那么解释者就应当在避免无意义和荒谬结果的限度内偏离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含义。

但实际上这种差异只存在于处于当代的我们的头脑中,因为在制宪者看来,他们不可能选择不能正确表达他们制宪意图的语言表述,对文本语义的正确解释就是在识别他们的意图,反过来说,也只有制宪者的意图才是文本用语所要表达的正常含义。同样地,斯蒂文森还对持有和携带武器(to keep and bear arms)这个词组进行了语义分析。〔[171]〕 博格斯提醒读者,许多建国领袖——包括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塞谬尔·亚当斯、约翰·杰伊、约翰·马歇尔,以及本杰明·富兰克林——都表达过对马塞诸塞州镇压谢司起义的支持。作为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就思考过宪法解释问题,他在其1830年写给赫伯特的信中写道: 因为存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则必然也存在类似的宪法解释规则。

〔[36]〕然而,斯卡利亚却简单而有力地指出,某类特定文本经常用到某一词语并不代表这一词语就只能被限制在这一类文本中使用,我也能够找到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个词语也会用于非民本文本当中。但若邦联议会召开期间,联邦审时度势,认为有的邦不需要招募兵员,或招募的兵员可低于其配额,而其他邦招募的兵员需高于配额,仍应按配额招募这些超额兵员,配备军官、服装、武器、装备,除非该邦议会认为无法提供如此数量的兵员,在此情况下,由该邦议会视情况尽量招募配额规定的超额兵员,配备军官、服装、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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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iller案与Heller案:探究第二修正案的含义 (一)Heller案:解释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如果将历史拉回到两百年前,我们会发现有关枪支的权利以及其与宪法秩序的关系问题是当时美国政治话语中十分耀眼的论题。然而,造成Miller案日后被拥抢派和控枪派争议不休的一个原因是,这是一起缺席审判,被告和辩护律师均未出庭,没有任何代表辩方利益的论点和诉讼文书被提交至法院。

尽管这一判例远非完美——传统的合法目的这一限定性条件隐含了诸多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仍是对第二修正案忠实合理的解读。(三)正确解读Heller案 分析到这里,总结我的观点,我认为第二修正案的文本结构就是模糊和混乱之源,造成了围绕条文含义解释的实质争议。我在前文已经指出,时代变了,斯蒂文森在对宪法原意作历史探求的过程中实际仍然是心怀现实关怀的。宪法是由人民制定和颁布的联邦最高法律。会议最终同意约翰逊博士关于最高法院司法权范围的建议,但同时也一致认为根据这一方案,司法权会限制在司法性质以内的案件。正如同有限政府并不必然是有效政府,平义规则也并不必然就是限权的规则。

事实上,承诺制定一部权利法案是很多州确认宪法的前提条件。那么,我们就应该将系争条款放入更宏大的文本背景——《权利法案》和联邦宪法——中进行分析。

事实上,宪法从未谈到所谓的州的权利,提及的不过是州的权力。〔[146]〕 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宪法、为实现宪法而制定的联邦立法、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为联邦最高法律。

〔[13]〕 然而,革命胜利不到十年,许多年轻的共和国领袖就开始担忧联邦已处在崩溃的边缘。任何邦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任何武装部队,除非邦联议会召开期间联邦判断所保留的要塞警卫人员数量是保护该邦所必需的。

〔[112]〕 田纳西州(1796):本州自由民有权为了共同防卫而持有和携带武器。虽然修正案的序言性条款给解释修正案的含义造成了一些困难,但全面彻底地学理研究则表明它不过只是宣布了修正案的目的,并没有对修正案保护的权利构成实质性限制。Heller案认为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的持枪权,因此华盛顿特区的禁止性管制措施显然是违宪的。但这些人显然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宪法文本被期待的运用方式和宪法的原意,前者并不是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后者才是。

诸如民兵(militia)、携带(bear),以及武器(arms)等词语的含义几乎被争了个遍。实际上,这也的确符合他作为最高法院自由派旗手的意识形态立场。

然而,1787年宪法则实质性地改变了这一体制。〔[40]〕如此一来,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就必须受到修正案序言性条款,即武器的持有和使用必须是为了民兵的良好管理这一军事目的的限制。

鉴于和平时期,常备军是自由的威胁,未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保持常备军。然而,作为一篇以规范宪法学为指向的论文,这并非本文的目的所在(实际上,这也非本人学力所及)。

〔[180]〕这份报告促使华盛顿开始从弗吉尼亚、新泽西、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各州民兵中调集军队。2015年12月2日发生的南加州枪击案更凸显了美国枪支暴力的严峻形势。因此,将第二修正案解释为一种以州为主体的权利会破坏其与宪法和《权利法案》其他条款之间的和谐关系。面对如此既成的社会现实,任何理论上的讨论或许都是无力的。

他认为,几乎所有的州法院都表现出对立法的尊重,适用一种较宽松的审查标准,即只要立法对持枪权的规制是合理的就可以通过审查。如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权利必然只能在和平、正义、安宁的宪法框架中存在。

与此不同,《联邦宪法》确立的则是一种宪政体制,即作为一类法律规则集合的宪法本身,而不是任何机关,才具有最高性。难怪有人打趣道,对Miller案来说,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它不能给任何一方提供明确的胜利,双方都能从中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论据。

例如,没有人会认为宪法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内乱(domestic violence)一词有婚内矛盾之义。但另一方面,从未诉诸序言,来扩大全国政府或任何部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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